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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理认识适当性规定 买者自负产品盈亏

        發布時間:2024-01-29 作者:管理員

        根據證監會發布的《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適當性辦法》)及相關規定,投資者應當在了解產品或者服務情況、聽取證券公司適當性意見的基礎上,根據自身能力審慎決策,獨立承擔投資風險。經營機構的適當性匹配意見不表明其對產品或者服務的風險和收益做出實質性判斷或者保證。

        案例:

        某投資者反映某證券公司客戶經理在推介A基金的時候曾表示該基金為固收產品且季度獲得正收益率的概率為100%,但其申購的A基金在持有半年后仍有較大虧損,與客戶經理介紹的情況差異較大,因此要求客戶經理和證券公司進行賠償以彌補虧損。

        該證券公司接到投訴后對該事項進行了詳細調查,客戶經理表示其在推介時對A基金的介紹和描述與投資者的投訴內容不相符。后續客戶經理出具了相關聊天記錄與通話記錄,記錄顯示客戶經理介紹A基金為“固收+”產品,且宣傳材料中包含了對該產品投資范圍、風險等級等情況的詳細介紹;有內容提到A基金過往歷史業績中季度獲得正收益的概率為100%,但進行了相關風險提示“歷史業績不代表未來表現”。同時核查顯示該基金風險等級為R3,投資者風險承受能力等級為C4,其風險承受能力與基金風險等級匹配。

        經多次溝通,該投資者表示該筆投資的收益表現與其預期有較大差異,其在購買前確實未詳細告知客戶經理自己的預期和需求,并認可客戶經理已充分揭示相關風險。最后,雙方達成和解,該投資者撤回了相關投訴。

        提示:

        1.《適當性辦法》第四條規定,投資者應當在了解產品或者服務情況,聽取經營機構適當性意見的基礎上,根據自身能力審慎決策,獨立承擔投資風險。經營機構的適當性匹配意見不表明其對產品或者服務的風險和收益做出實質性判斷或者保證。

        2.《適當性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經營機構對投資者進行告知、警示,內容應當真實、準確、完整,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語言應當通俗易懂;告知、警示應當采用書面形式送達投資者,并由其確認已充分理解和接受。


        (來源:深圳證監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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