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當事人
我國的基金依據基金合同設立,基金投資者、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是基金的當事人。
(一)基金投資者:即基金份額持有人,是基金的出資人、基金資產的所有者和基金投資收益的受益人。
(二)基金管理人:是基金產品的募集者和基金的管理者,其最主要職責就是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負責基金資產的投資運作,在風險控制的基礎上為基金投資者爭取最大的投資收益。在我國,基金管理人只能由依法設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擔任。
(三)基金托管人:為了保證基金資產的安全,《證券投資基金法》規定,基金資產必須由獨立于基金管理人的基金托管人保管,從而使得基金托管人成為基金的當事人之一?;鹜泄苋说穆氊熤饕w現在基金資產保管、基金資產計算、會計復核以及對基金投資運作的監督等方面。在我國,基金托管人只能由依法設立并取得基金托管資格的商業銀行擔任。